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421號
聲 請 人 黃杏綜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940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5 年3 月3 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涵勻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
書記官 吳芳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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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421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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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行 公 司│股 票 號 碼│張數│股數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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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1│榮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│97-NX-0000000 │1 │158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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