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456號
聲 請 人 亞莫士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郭清河
訴訟代理人 張榮棋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542號
裁定
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
按於一定
期日或
期間內,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,其期日或
其期間之末日,為星期日、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,以其休
息日之次日代之,
民法第122 條定有明文。
本件所定附表編
號1 至3 所示申報權利期間,因附表編號1 、3 部分之末日
為休息日順延,故分別於民國104 年12月28日、105 年1 月
27日、同年3 月1 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幸怡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
書記官 林淑卿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456號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金額 │
發票日 │支票號碼 │申報權利期間│
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 │亞莫士股份有限│第一商業銀│7 萬8,750元 │104 年9 月1 日│DA0000000 │3個月 │
│ │公司 郭清河 │行信義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2 │亞莫士股份有限│第一商業銀│7 萬8,750元 │104 年10月1 日│DA0000000 │4個月 │
│ │公司 郭清河 │行信義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3 │亞莫士股份有限│第一商業銀│7 萬8,750元 │104 年11月1 日│DA0000000 │5個月 │
│ │公司 郭清河 │行信義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