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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456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3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5年度除字第456號 聲 請 人 亞莫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清河 訴訟代理人 張榮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542號裁定 公示催告在案。 二、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,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,其期日或 其期間之末日,為星期日、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,以其休 息日之次日代之,民法第122 條定有明文。本件所定附表編 號1 至3 所示申報權利期間,因附表編號1 、3 部分之末日 為休息日順延,故分別於民國104 年12月28日、105 年1 月 27日、同年3 月1 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幸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淑卿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456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金額 │發票日 │支票號碼 │申報權利期間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 │亞莫士股份有限│第一商業銀│7 萬8,750元 │104 年9 月1 日│DA0000000 │3個月 │ │ │公司 郭清河 │行信義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2 │亞莫士股份有限│第一商業銀│7 萬8,750元 │104 年10月1 日│DA0000000 │4個月 │ │ │公司 郭清河 │行信義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3 │亞莫士股份有限│第一商業銀│7 萬8,750元 │104 年11月1 日│DA0000000 │5個月 │ │ │公司 郭清河 │行信義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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