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490號
聲 請 人 創新工業技術移轉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仲明
代 理 人 汪宜靜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572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4年12月28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薛中興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
書記官 陳立俐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490號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
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│001 │創新工業技術移轉股│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和│104年1月28日 │30,000元 │0000000 │ │
│ │份有限公司 劉仲明│平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