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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514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4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5年度除字第514號 聲 請 人 茂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念祖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805號公 示催告,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2月5日屆滿, 今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,與法相符,應予 准許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514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票人│付 款 人│ 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朱明光│台北富邦商│104年10月26日 │8,285元 │CT0000000 │ │ │ │業銀行城東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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