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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519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4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5年度除字第519號 聲 請 人 偉盛飲水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錦山 代 理 人 陳建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592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5年1月4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、第87條第1項之 規定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519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優亦欣業│第一商業銀│104年3月5日 │18,900元 │GA0000000 │ │ │有限公司│行南門分行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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