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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529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4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5年度除字第529號 聲 請 人 醫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穗徽 訴訟代理人 江惠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一○四年度司催字第一九八三號公示催 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一○五年三月二十四日屆滿,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529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彰化商業銀行│彰化商業銀行│104年9月2日 │150,000元 │KB0000000 │ │ │ │忠孝東路分行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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