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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54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4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除字第549號 聲 請 人 玉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致廷 訴訟代理人 陳怡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顏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庭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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