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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559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4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5年度除字第559號 聲 請 人 高昇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蔡嬌鑾 代 理 人 高培元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2090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5 年4 月6 日屆滿,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蒨儀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5 年度除字第559 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│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新臺幣)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世久營造探勘工程股│第一商業銀行│104 年12月3 日│210,820元 │AW0000000 │ │ │份有限公司 黃子明│信維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2 │世久營造探勘工程股│第一商業銀行│104 年12月3 日│253,004元 │AW0000000 │ │ │份有限公司 黃子明│信維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3 │聯通工程有限公司 │台北富邦商業│104 年12月15日│116,000元 │JJ0000000 │ │ │余正忠 │銀行莊敬分行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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