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559號
聲 請 人 高昇工程行
法定
代理人 蔡嬌鑾
代 理 人 高培元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2090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5 年4 月6 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蒨儀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
書記官 簡素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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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5 年度除字第559 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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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│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│新臺幣)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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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世久營造探勘工程股│第一商業銀行│104 年12月3 日│210,820元 │AW0000000 │
│ │份有限公司 黃子明│信維分行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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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2 │世久營造探勘工程股│第一商業銀行│104 年12月3 日│253,004元 │AW0000000 │
│ │份有限公司 黃子明│信維分行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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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3 │聯通工程有限公司 │台北富邦商業│104 年12月15日│116,000元 │JJ0000000 │
│ │余正忠 │銀行莊敬分行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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