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562號
聲 請 人 金導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呂碧娥
代 理 人 張嘉琪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118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5年3月31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淑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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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562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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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
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001 │勤益電子股│第一商業銀│104年11月5日│91,771元 │GE0000000 │
│ │份有限公司│行延吉分行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
書記官 羅楊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