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573號
聲 請 人 祥任行科技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曾國榮
代 理 人 徐東成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139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
按於一定
期日或
期間內,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,其期日或
其期間之末日,為星期日、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,以其休
息日之次日代之,
民法第122 條定有明文。
本件所定申報權
利期間,因末日為休息日順延,於民國105 年4 月11日屆滿
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勇如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
書記官 黃文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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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573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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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 款 人│
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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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彰化銀行│彰化商業銀│104年10月5日│30,000元 │0000000 │
│ │中崙分行│行中崙分行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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