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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573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5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5年度除字第573號 聲 請 人 祥任行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榮 代 理 人 徐東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139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,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,其期日或 其期間之末日,為星期日、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,以其休 息日之次日代之,民法第122 條定有明文。本件所定申報權 利期間,因末日為休息日順延,於民國105 年4 月11日屆滿 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勇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573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彰化銀行│彰化商業銀│104年10月5日│30,000元 │0000000 │ │ │中崙分行│行中崙分行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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