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589號
聲 請 人 榮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蕭尤麗娥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票據,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2154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5 年4 月14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湯千慧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
書記官 李心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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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589 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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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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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江欣股份│國泰世華商業│104年10月21日 │32,970元 │JA0000000 │
│ │有限公司│銀行大安分行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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