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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590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5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5年度除字第590號 聲 請 人 昀增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國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證券之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附表所示證券,前經本院104年度司催字第2135 號公示催告在 案,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業於民國105年4月11日屆滿,尚無 人申報權利,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,聲請 為除權判決各情,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 實,故其聲請,應予准許。 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君鳳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590號 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│發票日(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 │號│ │ │民國)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1│台灣舖道工程股份│華南商業銀│104年12 │83,775元 │HD0000000 │ │ │有限公司 陳曉昱│行城內分行│月25日 │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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