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599號
聲 請 人 東昌機車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陸昱志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039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5年3月22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
書記官 王曉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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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599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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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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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巨暘車業股│合作金庫商業│104年7月15日│66,000元 │LH0000000 │
│ │份有限公司│銀行松山分行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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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2 │巨暘車業股│合作金庫商業│104年7月15日│111,600元 │LH0000000 │
│ │份有限公司│銀行松山分行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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