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625號
聲 請 人 周秀美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710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5年1月25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625號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
│編號│ 發 行 公 司 │ 股 票 號 碼 │種 類│張 數│股 數│備 考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0001│立弘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│091NX0000000-0 │ │1 │940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┘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
書記官 王文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