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645號
聲 請 人 台灣角川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塚本進
代 理 人 張婕莛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證券之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附表所示證券,前經本院105年度司催字第116號
公示催告在案
,其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業於民國105年4月26日屆滿,尚無人
申報權利,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,聲請為
除權判決各情,經本院
依職權調取
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
,故其聲請,應予准許。
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君鳳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
書記官 林霈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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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645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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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發 票 人 │付款人 │
發票日(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
│號│ │ │民國) │(新臺幣)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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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1│學思行數位行│永豐商業│104年12 │147,895元 │AI0000000 │
│ │銷股份有限公│銀行忠孝│月5日 │ │ │
│ │司 張天立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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