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695號
聲 請 人 凌錦成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一○五年度司催字第九七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一○五年五月六日屆滿,
迄今
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
書記官 高宥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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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695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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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行 公 司 │股 票 號 碼│張數│股數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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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1│鑫永利股份有限公司│81ND0000000-0 │1 │1000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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