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695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5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股票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5年度除字第695號 聲 請 人 凌錦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一○五年度司催字第九七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一○五年五月六日屆滿,今 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695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行 公 司 │股 票 號 碼│張數│股數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 │0001│鑫永利股份有限公司│81ND0000000-0 │1 │1000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┘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