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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696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5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股票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5年度除字第696號 聲 請 人 凌陳甘杏 代 理 人 凌錦成       凌嘉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96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5 年5 月6 日屆滿,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馮莉雅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5 年度除字第696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行 公 司 │股 票 號 碼│張數│股數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 │0001│鑫永利股份有限公司│81ND0000000-0 │1 │1000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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