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696號
聲 請 人 凌陳甘杏
代 理 人 凌錦成
凌嘉穗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96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5 年5 月6 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
書記官 馮莉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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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5 年度除字第696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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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行 公 司 │股 票 號 碼│張數│股數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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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1│鑫永利股份有限公司│81ND0000000-0 │1 │1000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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