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762號
聲 請 人 亞莫士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郭清河
代 理 人 張榮棋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542號
裁
定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
按於一定
期日或
期間內,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,其期日或
其期間之末日,為星期日、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,以其休
息日之次日代之,
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。
本件所定附表編
號1至3所示申報權利期間,因附表編號1部分之末日為休息
日順延,故分別於民國105年3月28日、同年4月27日、同年
5月27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桂英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
書記官 林芯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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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762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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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│ 金 額 │
發 票 日 │支票號碼 │申報權利期間│
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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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亞莫士股份有限│第一商業銀│78,750元 │104年12月1日│DA0000000 │6個月 │
│ │公司 郭清河 │行信義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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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2 │亞莫士股份有限│第一商業銀│78,750元 │105年1月1日 │DA0000000 │7個月 │
│ │公司 郭清河 │行信義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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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3 │亞莫士股份有限│第一商業銀│78,750元 │105年2月1日 │DA0000000 │8個月 │
│ │公司 郭清河 │行信義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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