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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762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6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5年度除字第762號 聲 請 人 亞莫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清河 代 理 人 張榮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542號裁 定公示催告在案。 二、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,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,其期日或 其期間之末日,為星期日、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,以其休 息日之次日代之,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。本件所定附表編 號1至3所示申報權利期間,因附表編號1部分之末日為休息 日順延,故分別於民國105年3月28日、同年4月27日、同年 5月27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桂英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762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│ 金 額 │發 票 日 │支票號碼 │申報權利期間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亞莫士股份有限│第一商業銀│78,750元 │104年12月1日│DA0000000 │6個月 │ │ │公司 郭清河 │行信義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2 │亞莫士股份有限│第一商業銀│78,750元 │105年1月1日 │DA0000000 │7個月 │ │ │公司 郭清河 │行信義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3 │亞莫士股份有限│第一商業銀│78,750元 │105年2月1日 │DA0000000 │8個月 │ │ │公司 郭清河 │行信義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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