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782號
聲 請 人 東正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江滿堂
代 理 人 孫義勇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支票,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317 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5 年6 月8 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詹慶堂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
書記官 江昱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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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5 年度除字第782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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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
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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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竹下農機股│華南商業銀│104年12月31日 │119,280元 │MD0000000 │
│ │份有限公司│行西門分行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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