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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787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6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5年度除字第787號 聲 請 人 新極現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內祥男 代 理 人 游竹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證券之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附表所示證券,前經本院105年度司催字第296號公示催告在案 ,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業於民國105年6月13日屆滿,尚無人 申報權利各情,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 。聲請人雖於期間未滿前即行聲請,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 第1項但書規定,其聲請亦有效力,故應予准許。 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君鳳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787號 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票日(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 │號│ │ │民國)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1│汎德股份有│華南商業│104年11 │409,500元 │JD0000000 │ │ │限公司唐榮│銀行南京│月13日 │ │ │ │ │樁 │東路分行│ │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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