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787號
聲 請 人 新極現廣告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宮內祥男
代 理 人 游竹娟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證券之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附表所示證券,前經本院105年度司催字第296號
公示催告在案
,其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業於民國105年6月13日屆滿,尚無人
申報權利各情,經本院
依職權調取
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
。聲請人雖於期間未滿前即行聲請,
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
第1項但書規定,其聲請亦有效力,故應予准許。
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君鳳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
書記官 林霈恩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787號 │
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
│編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
發票日(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
│號│ │ │民國) │(新臺幣)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01│汎德股份有│華南商業│104年11 │409,500元 │JD0000000 │
│ │限公司唐榮│銀行南京│月13日 │ │ │
│ │樁 │東路分行│ │ │ │
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