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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789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6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5年度除字第789號 聲 請 人 富特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佩珠 代 理 人 許麗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44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5年6月12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789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票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南│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南│105年2月22日│49,500元 │0000000 │ │ │台北分行 張世東 │台北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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