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802號
聲 請 人 威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彭祥恩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40 號
裁定
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5 年5 月24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幸怡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
書記官 林淑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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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802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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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擔當付款人│
發票日 │到
期日 │金額 │
本票號碼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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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 │萬洲化學股│第一商業銀│104 年12月17日│105 年2 月1 日│7 萬5,601元 │0000000 │
│ │份有限公司│行民生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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