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803號
聲 請 人 連祥貨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彭祥恩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39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5年5月25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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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803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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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擔 當 付 款 人│
發 票 日 │ 到
期 日 │金 額(新臺幣)│
本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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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萬洲化學股份有限公│第一商業銀行民生分│104年12月17日 │105年2月1日 │65,043元 │0000000 │ │
│ │司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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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
書記官 王文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