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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844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7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5年度除字第844號 聲 請 人 百勝膠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秀滿 代 理 人 曹藝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07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5年6月15日屆滿,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薛中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844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擔 當 付 款 人│ 發 票 日 │ 到 期 日 │金 額(新臺幣)│ 本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海伸有限公司 趙嘉│彰化商業銀行松江分│105年2月5日 │ │37,422元 │CH0000000 │ │ │ │昌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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