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849號
聲 請 人 復動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詹偉國
代 理 人 邱怡菱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94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5年5月26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玲玉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
書記官 陳玉鈴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849號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
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臺灣土地銀行長安│臺灣土地銀行│104年11月18日 │950,000元 │PQ0000000 │
│分行 李榮芳 │長安分行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