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865號
聲 請 人 李宗益
代 理 人 張文玲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398 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5 年6 月24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蕙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
書記官 洪婉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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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5 年度除字第865 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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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行 公 司 │股 票 號 碼 │張數│股數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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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1│鼎漢國際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│87-ND-00053 │1 │1000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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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2│鼎漢國際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│87-ND-00054 │1 │1000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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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3│鼎漢國際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│87-ND-00055 │1 │1000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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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4│鼎漢國際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│87-ND-00056 │1 │1000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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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5│鼎漢國際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│95-ND-000580 │1 │1000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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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6│鼎漢國際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│96-ND-0000000 │1 │1000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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