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869號
聲 請 人 詰祥彩色印刷製版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松德
代 理 人 李荷鳳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4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5年6月16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佑珊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
書記官 陳憶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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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869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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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│
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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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詰祥彩色印刷製版│華南商業銀│105年3月1日 │51,158元 │MD0000000 │
│ │有限公司 林松德│行雙園分行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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