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898號
聲 請 人 羅紹基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09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5年6月30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薛中興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
書記官 陳立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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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898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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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行 公 司 │ 股 票 號 碼 │種 類│張 數│股 數│備 考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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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1│巨晰光纖股份有限公司 │103-ND0000000至103-ND0000000│普通股 │10 │10000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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