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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902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7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5年度除字第902號 聲 請 人 豪麗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煜基 訴訟代理人 郭崇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36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5年6月25日屆滿,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歐陽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徐筱涵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902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豪麗事業有限│永豐商業銀行│105年2月29日│31,500元 │AI0000000 │ │ │公司 林煜基│忠孝東路分行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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