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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914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7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5年度除字第914號 聲 請 人 鉅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倖如 訴訟代理人 陳慈妤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69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分別於民國105年6月11日、同年7月1 1日屆滿,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914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 金 額 │發 票 日 │支票號碼 │申報權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│利期間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1 │總廣建設股│臺灣土地│641,584元 │105年1月15日│SA0000000 │3個月 │ │ │份有限公司│銀行和平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許世昌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2 │總廣建設股│臺灣土地│641,584元 │105年3月15日│SA0000000 │4個月 │ │ │份有限公司│銀行和平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許世昌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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