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914號
聲 請 人 鉅林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倖如
訴訟代理人 陳慈妤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69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分別於民國105年6月11日、同年7月1
1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雅婷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
書記官 鍾雯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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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914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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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 金 額 │
發 票 日 │支票號碼 │申報權│
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│利期間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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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總廣建設股│臺灣土地│641,584元 │105年1月15日│SA0000000 │3個月 │
│ │份有限公司│銀行和平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許世昌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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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2 │總廣建設股│臺灣土地│641,584元 │105年3月15日│SA0000000 │4個月 │
│ │份有限公司│銀行和平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許世昌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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