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945號
聲 請 人 匯鋒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石鈞元
代 理 人 林正宏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77號
公示
催告,因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已於民國105年7月15日屆滿,
迄
今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,與法相符,應予准
許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世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
書記官 洪彰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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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945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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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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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加豐電子科技有│臺灣新光商業│105年3月31日│70,690元 │QC0000000 │
│ │限公司 蔡莉玉│銀行松山分行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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