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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仲執字第 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2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商務仲裁執行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仲執字第2號 聲 請 人 經濟部能源局 法定代理人 林全能 代 理 人 謝友仁律師       謝良駿律師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台港貿易股份有限公司、余金寶、士新開發 股份有限公司、華夏煤業股份有限公司(原名台灣潘氏煤礦股份 有限公司)、陳建飛、余金龍、山桂芳間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 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440萬元 ,依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應徵程序費用新臺幣3,000元。茲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 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2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王育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2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梅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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