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仲執字第5號
聲 請 人 經濟部能源局
法定
代理人 林全能
代 理 人 謝友仁
律師
謝良駿律師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台港貿易股份有限公司、余金寶、士新開發
股份有限公司、華夏煤業股份有限公司(原名台灣潘氏煤礦股份
有限公司)、陳建飛、余金龍、山桂芳間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2,760
元,依
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應徵程序費用新臺幣1,000元。茲
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聲
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育珍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
書記官 蔡梅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