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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仲執字第 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6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商務仲裁執行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仲執字第8號 聲 請 人 世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豪 相 對 人 佳騰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佳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法院關於仲裁事件之程序,除本法另有規定外,訟 事件法,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,準用民事訴訟法,仲裁法第 52條定有明文。次按非訟事件,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規定外 ,依其處理事項之性質,由關係人住所地、事務所或營業所 所在地、財產所在地、履行地或行為地之法院管轄,非訟事 件法第7 條規定甚明。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復為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所明定。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 5 條第1 項,於非訟事件準用之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係依仲裁法第37條規定,聲請本院就中華民國仲 裁協會於民國106 年6 月8 日所為104 年仲聲和字第046 號 仲裁判斷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查,相對人之主事務所位於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 巷○○號1 樓,有相對人之公司基本 資料查詢附卷可參揆諸上開規定,本件應由相對人主事務 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。聲請人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提出聲請,顯係違誤,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蒨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簡素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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