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仲執字第8號
聲 請 人 世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志豪
相 對 人 佳騰電子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佳民
上列
當事人間聲請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法院關於仲裁事件之程序,除本法另有規定外,
適用
非訟
事件法,
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,
準用民事訴訟法,仲裁法第
52條定有明文。次按
非訟事件,除本法或其他
法律有規定外
,依其處理事項之性質,由
關係人住所地、事務所或營業所
所在地、財產所在地、履行地或行為地之法院管轄,非訟事
件法第7 條規定甚明。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
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復為
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所明定。
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
5 條第1 項,於非訟事件準用之。
二、本件
聲請人係依仲裁法第37條規定,聲請本院就中華民國仲
裁協會於民國106 年6 月8 日所為104 年仲聲和字第046 號
仲
裁判斷裁定准予
強制執行。
惟查,相對人之主事務所位於
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 巷○○號1 樓,有相對人之公司基本
資料查詢附卷
可參;
揆諸上開規定,本件應由相對人主事務
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。聲請人向無管轄
權之本院提出聲請,顯係違誤,
爰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於
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蒨儀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
書記官 簡素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