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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仲訴字第 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2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撤銷仲裁判斷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仲訴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灣文創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文化部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,上訴人 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人在第一審係受 全部敗訴之判決,其並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;又依上訴人於 民國106 年7 月4 日民事起訴狀中主張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 幣(下同)6,791 萬0,444 元,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6,79 1 萬0,444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1萬4,544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,如數 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2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2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徐嘉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