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79號
聲 請 人 張珮君
相 對 人 艾為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方樹人
上列
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九日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
解紀錄調解方案
所載「1.勞資雙方同意就
本案爭議事項(退休金
及休假工資等)以新臺幣30,000元整達成和解;資方應於民國10
6年9月16日前將前述金額匯入勞方原領薪資帳戶中。」之調解內
容准予
強制執行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
兩造間因給付退休金及休假工資等之勞
資爭議,於民國106年8月9日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
調解成立,雙方同意就本案爭議事項(退休金及休假工資等
)以新臺幣30,000元達成和解;相對人應於民國106年9月16
日前將前述金額匯入
聲請人原領薪資帳戶中。
詎相對人竟未
履行
上開調解方案,
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
,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。
二、
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
法上給付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
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
裁判費;於聲請強制執行時,並
免繳
執行費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
經查
,兩造關於給付退休金及休假工資等之勞資爭議,前經中華
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調解成立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內容,
業據聲請人提出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
錄為證。而相對人並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,亦有本院公務
電話
記錄在卷
可考。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
付為由,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,
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、
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、第24
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
勞工法庭 法 官 鍾淑慧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
書記官 石勝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