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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勞執字第 7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1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勞資爭議執行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勞執字第79號 聲 請 人 張珮君 相 對 人 艾為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樹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九日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 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「1.勞資雙方同意就本案爭議事項(退休金 及休假工資等)以新臺幣30,000元整達成和解;資方應於民國10 6年9月16日前將前述金額匯入勞方原領薪資帳戶中。」之調解內 容准予強制執行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兩造間因給付退休金及休假工資等之勞 資爭議,於民國106年8月9日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 調解成立,雙方同意就本案爭議事項(退休金及休假工資等 )以新臺幣30,000元達成和解;相對人應於民國106年9月16 日前將前述金額匯入聲請人原領薪資帳戶中。詎相對人竟未 履行上開調解方案,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 ,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。 二、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 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;於聲請強制執行時,並 免繳執行費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經查 ,兩造關於給付退休金及休假工資等之勞資爭議,前經中華 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調解成立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內容, 業據聲請人提出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 錄為證。而相對人並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,亦有本院公務 電話記錄在卷可考。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 付為由,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, 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、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、第24 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石勝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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