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97號
聲 請 人 彭康倫
相 對 人 信億水電工程有限公司
上列
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七日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勞資爭
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
所載「勞資雙方同意就
本案爭議事項(工資
等)以新臺幣(下同)40,000元整達成和解;資方將前述金額
分
期給付,由勞方每月25日至資方處領取現金,自106年8月至106
年9月,每期支付20,000元,共分為2期給付,如有一期未付,視
同全部到期。」中之新臺幣貳萬元部分,准予
強制執行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
兩造間因給付工資之勞資爭議,於民國
106年7月27日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調解成立,勞資
雙方就「勞資雙方同意就本案爭議事項(工資等)以新臺幣
(下同)40,000元整達成和解;資方將前述金額分期給付,
由勞方每月25日至資方處領取現金,自106年8月至106年9月
,每期支付20,000元,共分為2期給付,如有一期未付,視
同全部到期。」之調解內容達成
合意。
詎相對人於106年8月
至106年8月,每期僅支付10,000元,尚欠20,000元
迄未給付
,
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,聲請准予強制執
行等語。
二、
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
法上給付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
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
裁判費;於聲請強制執行時,並
免繳
執行費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經查
,兩造關於給付工資之勞資爭議,前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
務協會調解成立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內容,
業據聲請人提出
106年7月27日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
記錄
為證。次查,相對人並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,尚欠20,000
元
等情,亦有聲請人提出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在卷
可考。是
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為由,依勞資爭議處
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,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
書記官 黃瑋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