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勞執字第 9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勞資爭議執行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勞執字第97號 聲 請 人 彭康倫 相 對 人 信億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培忠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,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30 日所為之裁定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「相對人信億水電工程有限公 司」之記載,應更正補列為「相對人信億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 代理人王培忠住送同上」。 理 由 一、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有漏列相對人法定代 理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瑋婷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