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97號
聲 請 人 彭康倫
相 對 人 信億水電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培忠
上列
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,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30
日所為之裁定,其原本及
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「相對人信億水電工程有限公
司」之記載,應更正補列為「相對人信億水電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王培忠住送同上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
文。此於裁定亦
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有漏列相對人法定代
理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
書記官 黃瑋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