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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勞訴字第 10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7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違約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勞訴字第102號 原   告 克俐凱文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竺欣 訴訟代理人 蔚中傑律師 被   告 莊富雅 訴訟代理人 林正杰律師(法扶律師)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四日下午4時 ,在本院第25庭行言詞辯論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瑋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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