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
勞訴字第102號
原 告 克俐凱文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竺欣
訴訟代理人 蔚中傑
律師
被 告 莊富雅
訴訟代理人 林正杰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
違約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四日下午4時
,在本院第25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
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振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
書記官 黃瑋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