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
勞訴字第109號
原 告 謝同恭
被 告 宏亞國際科技有限公司
兼
法定
代理人 鐘玉桂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黃弘毅
林永瀚
律師
葉芷彤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27日
所為之判決,應裁定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
正本中關於判決日期「中華民國106年2月27日」之
記載,應更正為「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
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
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
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
勞工法庭 法 官 鍾淑慧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
書記官 石勝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