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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勞訴字第 10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4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勞訴字第109號 原   告 謝同恭 被   告 宏亞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鐘玉桂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弘毅       林永瀚律師       葉芷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27日 所為之判決,應裁定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判決日期「中華民國106年2月27日」之 記載,應更正為「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」。 理 由 一、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 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石勝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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