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
勞訴字第155號
上 訴 人 北半球移民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謝淑雅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孟繁縈因106年度勞訴字第155號請求給付
違約金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未據繳納第二審
裁判費。
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369,463元,應徵第二
審裁判費21,84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
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;並依同法第441條補正上訴理由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
勞工法庭 法 官 趙雪瑛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
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
書記官 曾鈺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