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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勞訴字第 15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4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違約金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勞訴字第155號 上 訴 人 北半球移民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淑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孟繁縈因106年度勞訴字第155號請求給付 違約金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369,463元,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1,84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;並依同法第441條補正上訴理由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4  月  27  日          勞工法庭  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4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曾鈺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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