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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勞訴字第 15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2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勞訴字第157號 上 訴 人 特升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志偉 被 上訴人 陳奕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 國107 年1 月5 日判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,上訴人 上訴聲明係請求廢棄原判求並駁回被上訴請求之確認僱傭關係存 在及給付工資,又此雖為不同訴訟標的自經濟上觀之,其訴 訟目的一致,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,訴訟標的之價額,應擇其中 價額較高者即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部分定之。是本件訴訟價額應為 新臺幣(下同)5,760,000 元(計算式:48,000×12×10=5,76 0,000 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,03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,逾期即駁回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2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勞工法庭   法 官 賴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7   年  2  月  21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蕭欣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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