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
勞訴字第16號
原 告 鄔裕銘
訴訟
代理人 鄭光評
律師
被 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
兼
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朱正剛律師
複代理人 蔡佩嬛律師
被 告 力嶸企業有限公司
兼
法定代理人 謝寶賢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林明輝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
假執行之
聲請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
裁判
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8日裁定
命其於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,原告於同年月14日收受裁定
,
迄今能未補正,有送達回證及答詢表在卷
可稽,其訴不能
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原告之訴既經駁回,假執行之聲請即
失所附麗,
爰併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
勞工法庭 法 官 趙雪瑛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
書記官 曾鈺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