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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撤回起訴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勞訴字第 16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2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資遣費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勞訴字第164號 上 訴 人 競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麗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立群因106年度勞訴字第164號給付資遣 費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下同)928,262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,8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2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勞工法庭 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2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曾鈺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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