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
勞訴字第17號
原 告 黃健治
被 告 雲端生活家股份有限公司
兼
法定
代理人 吳騰彥
被 告 陳建名
中投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
賽那美育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上 二 人
法定代理人 簡森垣
被 告 許振煙
瑞基海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上 一 人
法定代理人 劉正忠
被 告 葉耀聲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吳曉芬
鍾明修
被 告 劉柏園
訴訟代理人 翁瑞學
被 告 鍾正平
訴訟代理人 李宗哲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履行
僱傭契約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
假執行之
聲請均
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
裁判
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0日裁定
命其於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,並於同年月23日送達原告郵
政信箱,
惟因原告逾期未領,再於105年10月24日
公示送達
,惟原告
迄今仍未補正,有送達回證及答詢表在卷
可稽,其
訴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原告之訴既經駁回,假執行之
聲請即
失所附麗,
爰併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
勞工法庭 法 官 趙雪瑛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
書記官 曾鈺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