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
勞訴字第183號
原 告 胡長治
訴訟
代理人 謝家健
律師
被 告 丕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瑞恒
訴訟代理人 余天琦律師
王志鈞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7 年5 月22日下午3 時10分
許,在本院第29庭行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
按法院於
言詞辯論終結後,
宣示判決前,如有必要得命
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
爰依
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
勞工法庭 法 官 賴淑美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
書記官 蕭欣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