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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勞訴字第 19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6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勞訴字第190號 原   告 蔡逸平 被   告 賢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輔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次按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甚明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13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7 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於106 年1 月2 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。原告逾期今仍未補繳 裁判費,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按,其訴難認為合法 ,應予駁回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賴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欣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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