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
勞訴字第190號
原 告 蔡逸平
被 告 賢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蕭輔信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確認
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
裁判
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次按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式
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
正者,審判長應定
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
項第6 款規定甚明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13日
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7 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於106 年1 月2
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回證在卷
可稽。原告逾期
迄今仍未補繳
裁判費,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
可按,其訴
難認為合法
,應予駁回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
勞工法庭 法 官 賴淑美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
書記官 蕭欣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