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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勞訴字第 20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獎金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勞訴字第208號 原   告 黃國銘       林梅玲 原告請求被告品驛實業有限公司給付獎金等事件,曾聲請對被  告發支付命令,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  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198,  300元,應徵裁判費22,78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,000  元,尚應補繳21,780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 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21,780元,如逾期未補繳  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另請原告具狀補正下列事項,繕本逕送被告訴訟代理人陳慶尚  律師(臺北○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○○○號10樓之1):  ㈠請說明: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業務獎金675,777元、899,723元   ,原告黃國銘請求被告損害賠償622,800元,請求權基礎各   為何?附件一清單之來源為何?  ㈡請提出兩造間之勞動契約(須含業務獎金及系爭車輛之約定   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29  日          勞工法庭 法 官 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黃巧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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