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
勞訴字第208號
上 訴 人 黃國銘
林梅玲
上列
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品驛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獎金等事
件,對於本院民國107年5月4日判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
裁判費
。
經查,
本件上訴之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155,847
元(1,264,651元+891,196元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,576元。
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
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上訴。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
上訴理由,併依
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
期間內補正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
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玲玉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
書記官 張婕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