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
勞訴字第213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加加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高俊雄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鼎雄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高俊雄
被上訴人
即 原 告 陳志標
林秀卿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給付退休金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
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(價)額為新台幣1,869,822元,應徵第二
審
裁判費合新台幣29,2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
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
勞工法庭 法 官 蘇嘉豐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
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
書記官 曾東紅